关于严格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医院污水规范化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卫法监函〔2020〕47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规范化处置是疫情防控的关键环节,对防止因病原污染的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引发继发感染至关重要。近日,省卫生健康委通过对省级和各市县医疗、疾控机构督导检查发现,部分医疗卫生和疾控机构存在医疗废物收集、院内运输、暂存不规范和医院污水处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切实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防因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处置不当造成疫情扩散,现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规范化处置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管理处置工作。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及时分类收集。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纳入医疗废物管理,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应为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环发〔2003〕6号)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特殊要求,结合当前疫情联防联控形势,对于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隔离点和留观室等特殊区域,参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标准和要求,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等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由专人收集、双层包装,包装袋应特别注明是高度感染性废物,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无害化处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强化对医疗废物管理和规范化处置的监督职责,依法依规督促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和疫情防控有关单位落实相关要求。通过12320公益热线接受投诉举报,采取专项监督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通报同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四、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管理不到位、设施不完善、措施不落实等原因,导致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违规处置,造成疫情传播的,对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城市排水管网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根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按照最高上限进行处罚。造成疫情传播等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依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最高上限进行处罚。造成疫情传播等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sjk.gansu.gov.cn/single/10904/83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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