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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 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 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20﹞135号)

时间:2021-03-14 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各市州、兰州新区医改办、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健全完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 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是强化落实医共体建设核心任务的制度保障,也是有效开展医共体建设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各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研究,正确领会各项指标内涵实质和指导意义,强化培训指导、确保数据质量。各医共体管理委员会要结合9月18日国家“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成效评判监测及社区医院建设等工作安排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做专题汇报,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定期分析研判相关数据结果,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数据结果运用,推动医共体建设健康发展。

  二、数据报送要求

  (一)指标填报要求。各试点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指标说明”要求,填报《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试行)》(见附件1)。结合工作实际,我省对国家《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监测指标体系(试行)》各项监测指标的“数据来源”做了进一步明确(见附件2),并在此基础上增补10项监测指标(附件3)。除统计口径已注明为医共体牵头单位、县级成员单位或基层成员单位的16项指标之外,其他监测指标的统计口径均按照国家要求以县为单位抓取数据。

  (二)报送单位要求。各试点县(市、区)医共体管理委员会要围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试行)》和《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相关指标,进一步明确数据报送单位,建立数据报送工作机制,指定专人汇总填报,数据须经县区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审定、市州卫生健康委和医保局复核后,统一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三)报送时间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共体建设成效动态监管,我省医共体评判、监测相关指标数据每半年报送一次,各试点县(市、区)应于本年度7月15日前和次年度2月底前,完成半年和全年数据报送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省医保局对试点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督和指导,并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通报。除“数据来源”为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卫生财务报表的6项监测指标,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保人员年住院率等2项监测指标按年度统计报送外,其他监测指标均每半年统计报送一次。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试点县(市、区)医共体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推动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之间的对接联系,确保监测指标体系中与参保人员诊疗、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指标能够得到及时提供,有条件地区可实施卫生健康、医保两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强化反馈时效。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县(市、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做好数据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县区上报数据的核查监管工作,对于数据作假、严重不实的单位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省卫生健康委也将会同省医保局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二)目前“甘肃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已进入指标修订、系统测试阶段,正式启用将另行通知。该系统相关数据由“甘肃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直接抓取,根据2020年前两个季度测试数据抓取结果,目前仍有部分县(市、区)的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接入平台(名单见附件4),请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完成平台对接工作。

  (三)各试点县(市、区)要紧紧围绕《甘肃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及慢性病医防融合新模式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甘卫基层发〔2019〕198号)有关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县域资源、着力能力提升、加快医防融合,推动医共体建设制度措施全面有效落实。

  

  附件 1.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试行)

  

  2.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监测指标体系(试行

  

   3.甘肃省医共体增补监测指标.

  

  4.未完成甘肃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系统对接医共体成员单位名单.

  

  

  

  

  甘肃省医改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sjk.gansu.gov.cn/single/11204/87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