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医药维权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针刀技术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1-03-14 来源:福建省中医药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厦门市卫健委:
《厦门市卫健委关于明确开展针刀技术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卫政法〔2020〕48号)收悉,经省卫健委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医疗技术目录》《中医医疗技术手册》,针刀技术属于中医医疗技术中的中医微创类技术,未明确要求在实施前患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目前,针刀技术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因此,请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各级医疗机构开展针刀技术临床应用实施管理,同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按照《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2号)及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在临床应用中加强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此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jggk/csxx/zyyglcszyyglj/yzgl/202003/t20200309_52128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