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公众冬春季规范佩戴口罩健康指引》印发
近期,国内多地报告新冠肺炎本地确诊病例,为进一步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工作,科学精准指导社会公众做好自我防护,12月17日,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贵州省社会公众冬春季规范佩戴口罩健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一、必须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的情形
1.到医疗机构就诊、探视、陪护人员,或者其他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
2.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仓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运输、选购上述产品的司乘人员、采购人员等。
3.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大型会议主席台及发言人、一般性会议发言人以外,所有参会人员均需佩戴口罩。
4.在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所等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进入上述机构的外来人员。
5.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飞机、列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水上巴士等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
6.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7.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8.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场馆(运动时除外)、KTV等密闭场所的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9.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以及校园内的保安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
10.快递、外卖、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人员。
11.其他处于通风不良(如厢式电梯、公共厕所)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口、出入口等人群密集场所)活动的人员,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二、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
1.年老体弱者、慢性疾病患者外出时。
2.在户外、公园、夜间集市等公共场所,与他人难以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时。
3.在虽无人员聚集但空间密闭的室内公共场所。
三、可不佩戴口罩的情形
1.居家。
2.在户外、公园、夜间市集活动,且与他人能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的。
3.骑车、自驾车。
4.工作人员在较固定工作场所从事非对外服务工作。
四、其他情形
1.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
2.一般情况下,3岁及以下婴幼儿不佩戴口罩。
原文链接:http://atcm.guizhou.gov.cn/jdhy/hygq/202012/t20201221_65661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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