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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14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晋卫办职健发〔2021〕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等要求,制定认可程序、评审准则、评估大纲等,并于2021年2月1日起,在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部署公示办事指南,开展资质认可审批工作。各单位和人员可登陆上述网络平台,查询、下载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样件等。

  二、加强质量管理考评

  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质量控制的第一责任,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质量控制,规范技术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考评,强化技术服务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质量考评结果将作为资质认可的重要依据,贯穿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和年度检查抽查等各环节。

  三、强化监督检查抽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等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延伸检查,提升监管精准性,记录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大力加强职业健康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技术支撑能力能够跟得上、落得实。

  四、有序做好政策衔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且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到期的,有效期延至2021年4月30日。各有关机构应按照规定,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我委提交资质延续申请。

  2021年5月1日及之后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机构,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

  因疫情防控需要暂不能开展技术评审的,我委将适当调整受理申请及评审时间。

  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煤矿)乙级资质,在资质延续时整合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中,业务范围转并为采矿业。其他机构的业务范围按要求进行转并。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应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按有关规定向我委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未被受理的,其原有资质证书到期失效。

  

  附件:1.山西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

  4.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新旧业务范围转并表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docx 附件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docx 附件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docx 附件4 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新旧业务范围.docx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swsjsl08/28023.hr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