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晋卫老龄发〔202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精神,建立完善我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以维护老年人健康权益为中心,以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老年健康事业,着力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努力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建设健康山西。
二、基本原则
健康引领,全程服务。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大卫生、大健康的理念为引领,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积极干预影响健康的因素,着眼生命全过程,提供综合连续的全程服务。
兜底保障,公平可及。以基层为重点,全面提高服务效能,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基本健康服务。进一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推动老年健康服务公平可及。
政策支持,激发活力。积极履行政府在制定规划和政策、引导投入等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鼓励社会参与,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健康服务需求。
统筹资源,共建共享。统筹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资源,动员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促进老年健康服务发展,实现共建共享。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全省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健康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基本建立,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更加壮大,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健康教育。利用多种方式和各类媒体媒介向老年人及其照护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营养膳食、运动健身、心理健康、伤害预防、疾病预防、合理用药、康复护理、生命教育和中医养生保健等科普知识。广泛开展“健康教育进家庭”活动,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家庭成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知识。鼓励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设健康教育大讲堂,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患者提供相关疾病的健康指导。深入推进“中医中药中国行”系列活动,广泛开展中医药科普宣传活动,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发挥中医“治未病”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开通中医药健康素养知识宣传系列栏目,加大对中医药膳食疗、养生养老等内容的宣传力度。推广中医传统运动项目,鼓励各级各类公立中医医院利用“诊间”时间,在医院广场、门厅等场所推广五禽戏、八段锦等中医传统导引养生功法。将健康教育纳入各级老年大学和老年教育机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鼓励老年人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参与社区服务中心、基层老龄协会、老年大学等组织的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在宣传普及老年健康科学知识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发挥优势,自觉主动维护身心健康。开展老年健康宣传周和敬老月等活动,宣传老年健康科学知识和相关政策,共同营造关心支持老年健康的良好氛围。(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预防保健。建立健全老年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失能预防三级预防体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服务,将老年人健康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把老年人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对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不断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优先发展老年人需求量大、获得感强的服务项目,探索开展为确有需求的失能半失能高龄老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老年人营养改善行动,监测、评价和改善老年人营养状况。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早期干预及分类管理,积极开展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指导。实施失能预防项目,宣传失能预防核心信息,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
加强适老环境建设和改造,新建居住区、居住建筑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执行。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积极推进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和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楼梯、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减少老年人意外伤害。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完善精神障碍类疾病的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针对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随访管理,为老年人特别是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纾解、悲伤抚慰等心理关怀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疾病诊治。完善老年医疗资源布局,建立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老年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为核心,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各地可根据实际,加大老年医院建设力度。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含中医院)要开设老年医学科,到2022年,80%以上的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50%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要逐步增加老年病门诊供给,推广老年医学的核心技术和核心理念。建立多学科合作诊治老年综合症工作模式,推广包括老年综合评估以及老年相关疾病预防和健康维护的措施和技术应用,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病种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多病共治模式转变。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老年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提高老年人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水平。建立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关注老年人药品短缺情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老年慢性病患者,提供适宜的长处方服务。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支持力度,提高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服务水平。
全面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机构普遍建立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老年人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推动预约挂号平台针对老年人提供预约挂号服务,逐步将三级医院门诊号源向基层医生预留,满足老年人看病就医的实际需求。要进一步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为老年人看病就医提供便利服务。开展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适老化改造,开展老年友善服务,到2022年,8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康复和护理服务。充分发挥康复医疗在老年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为老年患者提供早期、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服务,建立完善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依托、居家为基础的老年护理服务网络。加强护理、康复医疗机构建设,鼓励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提供老年康复服务;鼓励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含中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推进二级以上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长期护理技术指导和帮扶合作关系,推进接续性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紧密对接,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推进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专业医疗护理机构。大力发展社区和居家护理服务。支持护理院、护理中心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大力发展日间照护、家庭病床和居家护理服务,为长期卧病在床患者、晚期肿瘤患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医疗护理的人群等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支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富余编制床位开设康复、护理床位。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长期照护服务。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失能老年人上门开展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嵌入式为老服务机构发展。依托护理院(站)、护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提供长期照护服务能力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鼓励各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各类医养结合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增加从事失能老年人护理工作的护士数量,鼓励退休护士从事失能老年人护理指导、培训和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充实长期照护服务队伍。面向居家失能老年人照护者开展应急救护和照护技能培训,提高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安宁疗护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推动相应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患者“充分知情、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床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安宁疗护中心,加快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探索建立机构、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畅通合理的转诊制度。制定安宁疗护进入和用药指南。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将生命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健康课程,推动安宁疗护理念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认真总结安宁疗护试点经验,稳步扩大试点。(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出台实施扶持政策,在土地供应、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对老年健康服务发展予以支持和倾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加大对农村地区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健康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城乡、区域老年健康服务均等化。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制度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山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学科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建设老年医学研究中心、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打造高水平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鼓励开展老年健康相关科学研究,支持老年健康相关预防、诊断、治疗技术和产品研发。加强老年健康相关适宜技术研发与推广。鼓励具有相关学科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优势,开设老年医学、药学、护理、康复、心理、安宁疗护、生命尊严、智能生活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老年健康服务专门人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队伍建设。扩大老年护理服务队伍,补齐服务短板,到2022年基本满足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鼓励普通高校积极开展老年健康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鼓励支持相关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老年医学及其相关专业培养培训,面向基层、社区开展一定学时的老年健康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老年健康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积极开展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和老年护理需求评估人员培训。依托“山西护工”培训就业计划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医疗护理员(老年陪护)培训,建立辅助性护理人员培训长效机制。发挥山西省中医康复联盟作用,集中省级资源优势,开展中医特色老年人康复、护理骨干人才培训。完善老年健康相关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以技术技能价值激励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拓宽职业发展前景。(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信息支撑。推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作为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医疗产业“十四五”期间的重点发展领域。积极推进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积极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平台、设备、服务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到2022年,通过政策引导、示范引领,打造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生态,推动我省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化升级,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效率水平。加强老年健康服务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各类健康数据的汇集和融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探索“互联网+老年健康”服务模式,推动线上线下结合,开展一批智慧健康服务示范项目。(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实施办法。
本文有效期5年。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0日
政策解读:《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swsjsl08/27746.h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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