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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14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晋卫办老龄发〔2020〕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和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办老龄发〔2019〕60号)要求,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政策宣讲和指导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其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的有关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该通知要求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并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经费,兑现有关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再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程序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机关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并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经费,兑现有关政策。

  四、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应当“一站式”提供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审批(备案)、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申办人根据《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书》(附件1)要求,依法依规向当地政务服务卫生健康、(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窗口一次性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照《申办医养结合机构流程图》(附件2),做好工作衔接和配合,加快申报材料流转,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办件。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照《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书》,会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级筹建书,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精简材料、缩短时限,进一步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

  提出申请新建公办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法规设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进行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申办流程参照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执行。侧重于医疗资源开展养老服务的,应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机关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表述。登记完成后,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及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医疗卫生服务监管体系进行统一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附件:1.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书

  2.申办医养结合机构流程图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山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附件: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书、流程图.docx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swsjsl08/27744.hr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