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 卫生监督联动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1-03-16)
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1-00064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监督〔2021〕3号 |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长三角卫生监督执法一体化进程,建立卫生监督执法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联动执法效率,确保联动执法效果,沪苏浙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了《长三角区域卫生监督联动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8日
长三角区域卫生监督联动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推动形成长三角区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协调发展新格局,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卫生监督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长三角区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及监督机构实施跨地区协同、联动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长三角区域卫生监督联动执法工作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示范先行、聚焦重点、协同发展、协作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执法办案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卫生监督执法一体化进程。
第四条(线索移送机制)
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跨地区、跨部门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应由长三角区域相关地区管辖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及其线索,发现地应当及时与管辖地沟通,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涉案物品及相关材料的移送。
第五条(执法协助机制)
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跨地区调查案件时,可事先通报当地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和支持。
因查办案件需要,办案部门请求当地有管辖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协助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时,应书面提供《协助调查函》,内容应包括初步调查情况、请求协查内容及时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当地有管辖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应根据《协助调查函》要求,按照执法程序积极做好调查取证等相关案件协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协查经过、协查结果、相关材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反馈给请求部门。
第六条(联合执法机制)
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可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媒体重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或专业,组织开展长三角区域统一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可以采取省级联合或省级以下联合的方式,按照统一发布、统一时间、统一力量、统一查处、统一裁量的原则,组织执法人员在各自的辖区内开展执法行动,或互派执法人员协助执法行动。多区域联合执法计划应当及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
联合执法计划可通过制定省级或省级以下年度工作计划,也可在发现具有区域性、共通性的违法线索时,由一个或多个地区提出,参与联合执法的地区共同同意后启动。
第七条(执法互认机制)
包括合法证据互认和处罚决定互认。
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各类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规定的,可互相认可、互相援用,必要时可实地核查证实。
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经过充分调查取证,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程序,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未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况下,可互相认可、互相援用。
第八条(应急处置联合)
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协同。完善应急预案,构建协调统一的联合应急快速反应处置体系,定期开展应急处置联合演练,共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九条(重大活动保障协同)
重大活动中,长三角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可根据举办地需要,选派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帮助或协助执法工作,全力保障重大活动卫生安全。
第十条(行政处罚数据共享)
建立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数据库。长三角区域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行政处罚数据标准,建立省内行政处罚数据库,并进行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例数据实时交换。
支持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授权对行政处罚案例数据进行查询、调阅和引用。
第十一条(典型案例库制度)
建立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库。典型案例库案例可支持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参考引用。
长三角区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及时提供已完成的执法典型案例,包括涉及区域性风险和重大舆情的大案要案,新领域、新业态等方面的“首案”,其他有交流分享意义的典型案例等。由长三角区域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法制审核后发布纳入。典型案例库由省际执法信息联络员负责协调、组织案例库的信息维护和共享。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用)
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经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本省级区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出台的,可以参考区域内其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自由裁量基准。
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应不断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案由,尽快统一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三条(信息通报机制)
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建立执法办案信息通报机制。信息通报一般由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发出。信息通报内容可包括区域内发现的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管辖范围的带有普遍性、行业性、流动性的问题,行政执法新领域中发现的新问题,本部门掌握的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有管辖权的案件线索和信息,有关重要法规政策和重大执法工作部署等。
推进建设长三角区域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区域内卫生监督执法、卫生行政处罚和信用监管等信息。
第十四条(执法交流制度)
长三角区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间应加强执法交流和联动执法研究,相互开展短期培训、专题研讨、观摩执法或联合演练等。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在符合公务员学习交流规定的情况下,互派执法人员跨地区对口学习交流,参与对方的执法办案工作。省、市(区)、县各级可组成不同层级的结对,强化业务指导和帮助,推进欠发达地区提升业务能力。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互派执法人员进行跨地区对口学习交流的,应及时报送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联络员制度)
建立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执法信息联络员制度,具体负责联系协调跨区域信息沟通、执法信息通报、反馈协助执法、联系协调执法公务事项等情况。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沪苏浙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hjd2/20210316/33f90f5ce38444d384cc47e1e179df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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