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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 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 ( 2021-03-16)

时间:2021-03-17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1-0005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药政〔2021〕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促进临床规范合理用药,有效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提升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能力和水平,强化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组织保障,完善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医疗机构均应当接受考核。

  (二)考核内容

  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在贯彻执行有关药事政策、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优化本机构用药目录等方面的履职情况;

  2.药学部门和药师队伍的建设情况;

  3.药物临床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特殊管理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等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5.重点监控药物、自费药品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6.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7.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和本市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

  8.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责任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合理用药考核标准,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市级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对各区合理用药考核情况进行督导;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除市级医疗机构外)进行考核。

  (二)考核周期

  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三)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医疗机构自查自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集数据信息考核的方式进行。医疗机构按照考核内容和指标对本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辖区内医疗机构(除市级医疗机构外)将结果报送至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医疗机构将结果报送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通过信息化平台在线采集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关键数据,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分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考核覆盖率

  到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20%、50%和100%;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50%和80%;到2023年,实现各级医疗机构考核全覆盖。

  (五)考核结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自查自评和数据信息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合理用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由于用药错误导致药品不良事件的,其考核结果应当为不合格。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一次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及考核情况书面报告报送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建立合理用药考核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核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大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投入力度,通过现代信息手段提高考核效率和水平,保证考核客观性。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办医主体要把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相结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执业;对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yzgl4/20210316/e3cf3a30f57340a9a79534bd2f3d2b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