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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

时间:2021-03-22 来源:本网 作者:佚名 []

  环保法制调研中心获悉,近日,广东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

  通知提出,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通知指出,土壤污染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的;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建设用地,由县(市、区)及其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知强调,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涉及到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的地块,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工程阻隔造成破坏。

  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建立问题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切实防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违规开发利用行为的发生。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