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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1-03-26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各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目录》出台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规定了不同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的频次。新修订的《目录》,明确了目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行业范围,并按照新的规定,将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简化调整为严重和一般两类,对于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层层宣贯,务必将《目录》的内容实质和重要意义宣传到位。各省属企业要带头学习,严格按照《目录》确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自觉模范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以宣贯《目录》为抓手,切实加强源头治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省卫生健康委推送的建设项目信息,按照《目录》所列行业范围进行筛选,督促、指导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有关要求,规范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时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负有监管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5号令的有关规定,指导不同风险等级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宣贯《目录》为契机,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执法行动,督促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申报等职业病防治义务。 

    三、科学使用《目录》,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 

    新修订的《目录》明确了12大类、67中类、291小类行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未纳入《目录》风险分类,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目录》有明显区别的,要指导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及时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重新确定风险等级。如发现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前尚未制定职业卫生标准检测方法的,应及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支持和鼓励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省属企业积极开展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检测方法的研究。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sjk.ln.gov.cn/wst_xxgk/wst_ywpd/wst_jjjc_136005/202103/t20210325_41051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