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省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搞好学习宣传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学习贯彻《办法》。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研讨,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内容,准确把握制度设计的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搞清楚、学明白各章节、各条款规定的要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通过培训班、研讨会和网络宣传等形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医疗机构宣传解读《办法》,讲清说透《办法》的新要求、新规定,全面推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细化任务,切实抓好具体实施
(一)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和《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办法》规定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变更相关备案信息。
(二)省辖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督促其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各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要求执行。
三、加强监管,不断提升能力水平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升职业病鉴定机构业务水平,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培养相关专业人员、配备相关设备、提供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需要。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河南省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等活动。
联系(咨询)电话:0371-85962029
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博学路交叉口东南角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处
邮编:450046
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
2.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
3.职业病诊断医师及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情况表
2021年3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henan.gov.cn/2021/04-20/2129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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