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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1-05-20)

时间:2021-05-20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1-0011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要求,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是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推进健康上海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同部署、共要求、抓落实。不断提升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面健康水平提高。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9月出台了《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依法自查是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强化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进一步规范医疗执业行为,降低违法违规风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分五章,包括总则、自查的类型与范围、自查工作的组织、自查结果运用以及附则。明确了自查的责任分工、自查的主体、自查的内容以及自查运用的情形等。

    (一)规范自查工作的组织。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自查每年一次,原则上,除完成国家和本市的专项自查任务外,不得在年度自查任务之外布置其他专项自查工作。减少依法自查的多头、散在布置,切实为医疗机构减负。

  (二)明确自查的项目内容。明确自查的范围和内容,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型以及诊疗项目,结合上一年度依法执业监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及社会热点领域,明确年度自查工作的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年度自查工作内容。

  (三)明确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的主体责任。明确医疗机构自查的部门、人员的责任和工作内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医疗机构年度自查过程中需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同时在院内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自查结果的运用情形。明确结合医疗机构依法自查情况给予医疗机构减轻处罚和加重处罚的情形,并将依法自查情况纳入医疗机构信用管理,与医疗机构校验等挂钩。进一步督促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自查,避免流于形式的依法执业自查。

  三、实施时间

  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4日止。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cjd/20210520/aa4b214d2fe743869091f58c459c6b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