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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1-05-20)

时间:2021-05-20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1-00118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卫生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医疗机构的信用监管,提升本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医疗环境。二是推进基于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医疗机构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失信主体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重点论述了信用归集、信用评价、信用运用、权益保障四个章节。

    (一)信用归集

    信用信息分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增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四类信息进行归集,其中在失信信息中,除常规纳入失信标准的信息之外,本市纳入了“医疗质控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执业行为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信息”,明确了本市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管控力度。

    (二)信用评价

  1.评价模型。采用以医疗机构一年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为基础,参考医疗机构依法自查情况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介的严重失信主体以及拒不履行司法裁决等失信信息的评价模式。

  2.评价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结果分为A(≦2分)、B(≦6分且﹥2分)、C(<12分且﹥6分)、D(≧12分)四个等级,并引入M级,用于对1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小于等于6分),未接受卫生监督抽查以及新建运营未满1年、1年内停业歇业未营业的机构评价。

  3.动态评价。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实时动态调整,一旦归集的信用信息达到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界限值,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调整。信用等级可跨级下调但须逐级上调。医疗机构信用信息以每条信息法定产生时间为准,之后一年内作为有效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等级评价,一年后该信用信息不再纳入评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介的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等失信信息自移出后不再纳入评价。

  (三)信用运用

  1.用于随机抽检频次。A、B级医疗机构抽查比例分别设置为不高于30%、50%,C、D级医疗机构为150%、200%,M级按照正常的抽检频次;

  2.用于行政许可。A、B级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C、D级医疗机构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3.用于评优评先等。A、B级医疗机构在评优评先、绩效考核、政府投入等方面给予激励或倾斜,D级医疗机构不作为评优评先等推荐对象。

  四、权益保障

  明确了异议信用信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修改,对于失信主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开展失信信息修复等内容,落实对医疗机构的权益保障。

  五、实施时间

  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4日止。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 《上海市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cjd/20210520/dede42cb0a6b455784adfe3c7c8b7a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