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规划函﹝2021﹞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指导做好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建设,现将《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各地结合防疫工作和实际需要参考执行。
附图:1.功能构成示意图
2.卫生通过示意图
3.隔离房间平面示意图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设计导则
(试行)
一、总则
1.1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指导地方不断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结合实际做好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的建设,制定本设计导则。
1.2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是指按相关规定要求具备人员隔离和医学观察条件的临时性建筑及其配套设施。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
1.3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的建设,应结合当地资源情况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现有医学隔离观察设施不能满足应急防疫需要时,经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研究,确定建设需要和建设方案。
1.4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设计,应做到环境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质量可靠和经济合理。为隔离人员提供实用、方便的生活居住环境,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
1.5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的建设和材料选择应统筹考虑,做好设施回收利用和场地恢复措施。
二、选址和建筑
2.1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的选址宜位于地质条件良好、靠近医疗资源、市政配套设施齐备、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段,并应远离污染源、人口密集区域以及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护设施等易感人群场所。
2.2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应规划与传染病医院、定点救治医院等医疗机构便捷的交通路线。
2.3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应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包括:
隔离区:隔离人员接受医学观察的区域,由隔离人员居住房间、服务间、管理办公室、警务工作站、库房、垃圾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等组成。根据需要可设置相关医疗功能用房及其配套用房。
工作准备区:工作人员开展准备工作及休息的区域,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库房、配餐间、工作人员宿舍等用房。
卫生通过区:位于隔离区与工作准备区之间的区域,包括工作人员由工作准备区进入隔离区、由隔离区返回工作准备区时开展必要卫生安全准备工作的用房及相关设施,以及物资由工作准备区进入隔离区的通道。
2.4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互相匹配的隔离区、工作准备区、卫生通过区的建设规模,合理规划内部道路、绿化系统。各功能区宜预留扩展条件。
2.5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应合理规划人员、物资及垃圾流线,避免交叉感染。
2.6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与周边环境之间、各功能区之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2.7 隔离区、工作准备区均应设置单独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设置管理办公室及车辆洗消场地。
2.8 隔离区、卫生通过区应合并在隔离区内设置独立的垃圾暂存间及污水处理设施。
2.9 工作人员应通过卫生通过区由工作准备区进入隔离区,并应经过更衣→穿防护服→缓冲等流程;通过卫生通过区由隔离区返回工作准备区,并经过脱防护服→淋浴→更衣等流程。
2.10 供隔离人员居住的隔离房间宜采用单元式布局,每个隔离单元宜包含10~20间隔离房间和1间服务间。隔离单元应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2.11 隔离单元应相对独立,相互间距不宜小于12米。
2.12 除特殊要求外,隔离房间应采用单人间,房间内设置卫生间,并配置洗浴等基本设施,卫生间宜靠外墙布置。每间隔离房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平方米。
2.13 隔离房间应保证通风良好,设置可开启外窗,宜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可根据气候特点和需要设置采暖、制冷、机械通风等设施。
2.14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宜采取必要的雨雪遮蔽、保温隔热等措施。
2.15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宜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及单元式、模块化结构。
2.16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应选用耐擦洗、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洁维护的建筑材料。
2.17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应充分考虑隔离人员心理感受,配备必要的生活娱乐设施。
三、结构
3.1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3.2 结构荷载作用及活荷载取值,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执行;风荷载和雪荷载可参照10年重现期取值(沿海地区可按50年重现期取值),并不小于0.3kN/㎡。
3.3 结构形式选择应因地制宜,方便加工、运输及安装。
3.4 轻型结构应考虑抗风措施,节点连接构造满足结构受力和变形要求,节点连接方式便于现场安装。
3.5 主体结构及围护结构应满足密闭性要求,其结构材料应满足防渗、防漏要求。
3.6 采用轻质房屋时,送风、排风风机等设备基础及支架宜与房屋结构脱开设置,小型机电设备设置于屋面时,轻型屋面设计加工应考虑该设备荷载。
3.7 建构筑物基础宜选用对场地破坏小,且易于场地恢复的基础形式。
3.8 平整场地时,回填材料宜采用素土等易于压实易于恢复的材料。
3.9 化粪池等地下设施宜优先采用工业产品,并采取必要的抗浮措施。
四、给水排水
4.1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4.2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给水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建设规模、用水特点等因素,做到给水系统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经济合理、高效安全。
4.3 生活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4.4 独立建造的室外生活给水泵房和相关给水设施应设置在工作准备区,且应远离隔离区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等潜在污染源。
4.5 生活热水系统宜按隔离单元进行单独设置,可采用电热水器,根据隔离单元使用人数、用水特点合理设计有效容积。
4.6 每个隔离单元宜单独设置饮水设备,采用电开水器应自带有水槽便于放空和防止外溅,防止细菌滋生。
4.7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的污废水排放应根据区域功能特点分别排放。
4.8 隔离单元排水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隔离人员房间的卫生间宜统一污废合流排出;
(2)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防止管道内有害气体溢出污染环境;
(3)地漏宜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地漏加P型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不得小于50mm,地漏应采用水封补水措施,并宜采用洗手盆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的措施。
4.9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污水处理宜采用强化消毒处理工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处理应在化粪池前设置预消毒工艺,预消毒池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h;污水处理设施的二级消毒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h;
(2)污水处理从预消毒池至二级消毒池的水力停留总时间不应小于48h;
(3)化粪池和污水处理后的污泥回流至化粪池后总的清掏周期不应小于360d;
(4)消毒剂的投加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pH值不应大于6.5;
(5)污水处理池应密闭,尾气应统一收集消毒处理后排放。
五、 暖通空调
5.1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各功能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宜为冬季18-20℃,夏季26-28℃。
5.2 卫生通过区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控制卫生通过区的压力梯度,入口使空气由更衣、穿防护服向缓冲单向流动;出口由更衣、淋浴向脱防护服单向流动。脱防护服房间排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0次/h,室内排风口应设在房间下部,室外排出口应排至屋顶高空排放。
5.3 隔离房间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每间卫生间排风量不小于120m3/h,室外排风出口应高于屋面高空排放。卫生间排风机宜集中控制。
5.4 各功能房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安装分体冷暖空调机。隔离房间空调机容量应考虑负担通风产生的冷热负荷。
5.5 隔离区卫生通过区空调的冷凝水应集中收集,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5.6 隔离单元的走廊宜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六、电气
6.1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宜由双重电源供电,隔离人员用房内的照明负荷不宜低于二级。
6.2 配电箱宜设置在专用配电间或管理用房内。
6.3 隔离人员用房内照度宜为300LX,其他用房照度参见《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的要求。
6.4 隔离房间内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
6.5 隔离房间内的淋浴间应设置等电位端子箱,并将房间内的外露可导电物体进行等电位连接。
6.6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应按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做好防雷与接地措施。
七、智能化
7.1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应按隔离单元设置对讲系统,实现语音的双向对讲功能,主机宜设在服务间。
7.2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服务、管理流程和隔离单元设置,采用非接触式控制方式。当火灾报警时应通过联动控制相应区域的出入门使之处于开启状态,解除门禁控制。
7.3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在园区各出入口、隔离区、隔离单元各出入口等重要部位设置监控摄像机。
7.4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宜设置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为便于线路敷设,宜采用无线通信,设置无线AP接入点。工作准备区宜分别设置内网和外网信息插座,满足数据和语音的需求。
7.5 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消防主管部门发布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规定。
7.6 隔离房间卫生间应设置紧急呼叫按钮(拉线报警器),安装于便器旁易于操作的位置,底边距地600mm。
7.7 根据具体需要,宜在各隔离单元的服务间对隔离房间卫生间排风机进行集中控制。
7.8 应根据防控工作要求,设置与疾控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相关医疗机构等的专用通信接口。为隔离人员提供所在地区(省份)心理援助热线号码,方便有需求人员及时求助。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gjwj/202105/t20210527_56024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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