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7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1-05-27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闽卫督函〔2021〕149号

答复类别:B类

陆盛彪、钟仕美、缪亚扬代表: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托育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第1077号)由我单位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住建厅、教育厅、省妇联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并会同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我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按照省里的部署要求,在各级卫健部门牵头下,通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政策保障等措施,努力推进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全省共有各类托育机构1067家,托位5.1万,0-3岁托育人数2.58万。
  一、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小小班(托班)。全省各地依托示范性幼儿园、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园和民办园开展托育实践探索,招收2-3岁的幼儿,受到群众欢迎。2020年,全省各地幼儿园共举办托班698个、招收婴幼儿11464人。但近年来由于学前3-6岁适龄儿童人口连年增长,各地幼儿园面临适龄儿童入园压力普遍较大,许多地方在优先满足3-6岁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难以腾出更多学位举办托班招生2-3岁幼儿,还需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二、加快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连续两年纳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全省共筛选50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试点,省级财政给予每个托位1万元的补助。各地党委、政府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卫健部门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卫健部门还与发改、财政部门联合下发试点工作方案等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2020年全省确定的20家试点单位均已完成建设,省卫健委联合省发改委、财政厅对全省20家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单位进行了验收,全部合格,建成普惠性托位2040个。厦门市扩大托育试点范围,福州市鼓楼区把普惠托育拓展到每个街道,泉州市安溪县实行公办公营普惠性托育。2021年,省级财政投入3000万元,在全省新增30家普惠性托育机构,其中福州、厦门市各4家,其余设区市各3家,平潭综合实验区1家,拟建成3000个普惠性托育托位。目前,各试点单位已完成申报,正抓紧建设。
  三、加大托育机构政策扶持力度。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采取一次性扶持、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各方参与举办托育机构,满足群众需求。一是按托位给予一次性扶持。省级财政给予每个托位1万元的补助,绝大多数惠及了民营托育机构,对每家机构的补助金额100万左右,对民营托育机构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免征增值税。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其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减免企业所得税。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属于职工福利费,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已制定了专门针对托幼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托幼服务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还可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是免征财产和行为税。为社区提供托育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等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努力提高托育从业人员素质。2020年底,省卫健委制定了《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对托育从业人员的资质、培训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托育机构的人员配备和任职条件要求,从业人员须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明等。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培训、职级评定等制度,定期接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今年4月,组织全省100多名托育机构负责人到安溪县妇幼保健院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中心观摩学习,并邀请省内外专家授课,提高从业人员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近年来,省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托育服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一是托育工作缺乏整体规划;二是托育人才缺乏;三是管理规范有待加强。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各位代表的建议,立足本职,积极作为,加快我省托育事业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加强托育规划。当前,省发改委正在牵头起草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各级正在编制“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健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将主动与发改部门对接,编制好规划,多争取投资,增加普惠供给,力争到“十四五”末,全省托位达12万个以上,其中普惠性托位不低于30%,让更多家庭受益。   
  二、抓好托育民生实事。按照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有关要求和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指导各地开展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重点把控选点、进度、质量、培训、备案等环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试点任务,切实把为民办实事项目办好。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特别是社区普惠托育点试点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三、努力规范市场秩序。按照省卫健委制定的《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认真组织登记备案,对全省托育机构进行全面的摸排,对一些不合格的机构进行规范引导,督促整改,对整改后还不能符合条件的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推动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四、坚持多元发展。继续推进公办园建设,扩大学前教育学位供给,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引导有富余学位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2-3岁的小小班,享受相应政策保障,多渠道扩充托育资源。以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鼓励公办、民办幼儿园往下延伸,开设托班,解决2-3岁婴幼儿的入托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职工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向社会开放。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在老旧小区,通过置换、购买、廉租等方式,开办社区托育点,鼓励家庭托育点,为居民提供就近可及的照护服务。
  五、加强用地保障。一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二是促进产业用地结构调整。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等前提下,鼓励整合改造闲置旧厂房、仓库等社会资源优先用于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三是落实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推进并联审批,卫健等相关部门参与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和联合技术指导,推动新建小区托育等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
  六、加快人才培养。一是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将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列入我省职业院校鼓励增设的“正面清单”专业引导学校开设早期教育、幼儿保育等专业,加快专门人才培养。二是加强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建设。依托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立项建设单位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两所高职院校,开展幼儿保育相关教育教学改革。三是鼓励高职院校与托育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二元制”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帮助提升托育服务机构在职员工职业能力和素养素质。四是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教育类和卫生类职业院校师资、实训设备等资源优势,积极承担婴幼儿照护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帮助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黄如欣
  联 系 人:李加华
  联系电话:0591-87761106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zxwj/202105/t20210526_56020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