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06-10)
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1-00138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规〔2021〕13号 |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有关医疗机构和大学:
为推动本市心理健康服务事业发展,规范本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及《上海市精神卫生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0-2030年》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2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和大学等要高度重视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组织有关专业机构、科室和学科专业等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积极与有关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协作。要将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纳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与心理健康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紧密结合,积极培养高素质的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支持和鼓励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参加实习考核。
二、稳妥推进,加强规范管理
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要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制定和完善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有关的工作流程、教材和培训课程体系以及实习考核要求等,持续强化对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督导,不断完善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管理机制。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会同相关专业学会有序开展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三、加强有关政策配套和支持环境的建设
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要会同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加强有关政策配套和支持环境建设,加强对实习培训机构(基地)设置的申请、资质审核、认定及考核等的全过程管理,制定并完善实习培训教学大纲和相关标准等,持续优化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等考核内容和程序,规范做好实习考核结果发放和社会公示等工作,确保实习考核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上海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心理咨询工作健康发展,规范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及《上海市精神卫生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0-203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心理咨询机构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实习考核和相关实习培训机构(基地)的管理。
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等设置的仅针对本系统或单位人员提供服务的心理咨询机构,对心理咨询人员的实习培训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并委托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实习培训机构(基地)标准、认定和管理要求,负责实习培训机构(基地)的审核工作,组织对实习培训机构(基地)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与评估。
行业协会负责实习培训机构(基地)申请受理、认定、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实习考核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书面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向社会公示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和实习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行业协会应当将公示情况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实习培训机构(基地)设置
第六条 心理咨询专业实习培训机构(基地)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专业组织和社会心理咨询机构为主。
根据培训需要,可将符合专业条件的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内设心理咨询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心理咨询专业实习培训协同机构(基地)”,配合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向行业协会申报设置实习心理咨询培训机构(基地)。满足全部培训项目要求的机构,可独立设置心理咨询实习培训机构(基地);不具备全部条件的,可与心理咨询实习培训机构(基地)联合,作为心理咨询专业实习培训协同机构(基地)申报。
第八条 申报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开展心理咨询理论知识培训和专业实践所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工作量应达到实习培训机构(基地)规定要求。开展的咨询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要。
(二)指导老师的数量、工作和教学能力应达到相应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培训管理与质量控制等制度。有培训管理部门且职责明确,指定专人负责。
(四)按照培训标准制定本机构(基地)相关的培训计划和方案,加强培训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九条 申报机构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开展自评并完成自评报告后,向行业协会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条 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于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审查结果。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果书面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公布经审核通过的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名单。
第十二条 实习培训机构(基地)资质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行业协会对实习培训机构(基地)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公布经复审通过的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名单。
第十三条 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应当在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资质。
第十四条 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应当定期向行业协会报告实习培训工作情况,并接受行业协会的检查指导。每年3月31日前,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应当向行业协会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和业务报表。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专业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应加强对下属的心理咨询专业实习培训协同机构(基地)的管理。
第三章 实习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实习考核对象应当向实习培训机构(基地)提出实习申请,并按照行业协会规定要求向实习培训机构(基地)递交有关材料。
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应审核实习考核对象的申请资质,并在20个工作日反馈审核结果。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定期将参加实习培训的人员名单报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实习考核对象在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完成规定的培训实习内容,培训内容应符合实习培训教学大纲和细则的要求。
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实习培训教学大纲和细则。
第十八条 实习考核对象在实习期满后填报《心理咨询人员实习考核申请表》交所在的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实习培训机构(基地)汇总后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开展实习考核。
第十九条 对实习考核对象的考核,应包括道德品行与伦理法规、执业素养和实习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对实习考核对象道德品行与伦理法规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心理咨询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职业道德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材料是否真实;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实习考核对象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实习考核对象实习培训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加带教培训的情况;
(二)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实习期间在督导师督导下,至少参与600小时心理咨询服务,至少独立完成10例心理咨询服务案例(每个案例咨询服务3次及以上);
(三)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对实习考核对象综合提出考核结果。
行业协会可采取实地考察、与指导教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考核对象的实习情况、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检查,了解实习培训对象的实习培训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习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考核对象,行业协会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于收到投诉或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等程序,确认合格的实习考核对象,行业协会向其发放“上海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实习考核对象对行业协会作出的考核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行业协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实习机构负责人须签字并加盖公章)。行业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行业协会遴选面试考核专家组成复核小组。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复播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等办法开展复核。必要时可对实习考核对象重新进行面试考核。复核小组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不再受理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第二十七条 实习考核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考核的,应当在实习期满前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行业协会批准后,可在延期时间届满前重新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考核对象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考核对象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考核应当暂停,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四章 实习培训机构(基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负责实习培训机构(基地)管理,并按照实习培训机构(基地)标准等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实习培训机构(基地)资格。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年度考核。具体时间由行业协会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三十条 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年度考核合格的,由行业协会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实习培训机构(基地)应严格按要求招收实习考核对象,按照实习培训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如出现教学质量差、管理混乱或投诉举报较多以及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等情况,行业协会应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行业协会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资质。
对两年内从未开展过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培训的实习培训机构(基地),行业协会可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资质。
第三十二条 心理咨询专业实习培训协同机构(基地)的管理参照心理咨询专业实习培训机构(基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施行,至2026年6月27日止。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cfg2/20210610/6b1ea5a7736746e5871e8a507ce0c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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