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86号提案的答复
闽卫督函〔2021〕168号
答复类别:A类
庄灿霞委员:
《关于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建议》(20213086号)由我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国资委、财政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2016年以来,福建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部门协调,扎实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努力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一、积极落实生育津贴政策。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按规定享受12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积极落实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政策。配合省人大修订完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效推动解决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落实问题。据统计,在全国29个省(区、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中,女职工产假天数最短为128天,最长为180天,其中包括我省在内的3个省份产假天数达到180天。男性陪产假最短7天,最长1个月,其中包括河南在内的8个省份陪产假为20天及以上,包括我省在内的17个省份陪产假为15天。除产假、陪产假外,《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三、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其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有关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托幼服务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还可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积极抓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指导意见》。2020年,省委、省政府把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卫健委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协调省发改委、财政厅,在各设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高标准完成试点任务,在全省建成20个、每个机构托位在80-120个之间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通过试点工作,总结出一整套普惠托育经验,制定《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指导我省托育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今年,省委、省政府再次将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投入3000万元建设约3000个普惠性托位,重点建成一批社区普惠性托育点。
五、鼓励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普惠托育。省国资公司聚焦教育管理、康复服务主业,成立福建省国资教育托育园,以0-3岁婴幼儿的托育、早教服务,幼儿保育保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等为主营业务,形成以国企办园为主体、以群众需求为主导,面向社会提供的托育服务。现已成为福建省内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机构。目前,福建省国资教育托育园已开办博纳园、东街园、屏西园、东泰园等共4家园所,4家园所顺利通过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单位验收,并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备案,获得福建省首批托育牌照;其中东街园和东泰园更被列入2020年度福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成为我省第一批托育服务省级示范园所。现4家园所共520个托育学位,国资托育园已分别与鼓楼卫健局、晋安卫健局签定收费协议,按公办普惠价收费。目前,收费分两个年龄段:1.5-2岁每月保育费3350元、2-3岁每月保育费2500元,低于市场上私立托育园基本价格(基本在3500元以上)。
六、强化学前教育经费保障。2020年,省里将公办幼儿园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每生每年450元提高到60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2020年,省财政下达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省级奖补资金1.9亿元,对达到省定标准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按生均150元予以补助,其中,普惠性民办园奖补资金0.76亿元,用于引导和扶持民办普惠园建设,推动普惠性学前教育优质发展。
近年来,省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立足本职,积极作为,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继续给予财政税收支持。省财政将继续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将财政政策融入生育政策,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持续完善适合我省的财政保障机制。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将进一步加强有关“二胎生育相关配套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涉税建议。同时,将一如既往严格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研究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抓紧编制“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有关专项规划,多争取投资,增加普惠供给,让更多家庭受益。
三、鼓励多元发展。省国资委将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以普惠为导向,搭建物联网+大数据开放式平台,推进“医养融合”托育课程研发,建立协同发展的人力资源发展体系,健全精益高效的园所运营管理体系,进一步扩大服务的覆盖面,努力实现我省普惠托育园批量建设运营。以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鼓励公办、民办幼儿园往下延伸,开设托班,解决2-3岁婴幼儿的入托需求。协同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职工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向社会开放。积极开办街道社区、家庭托育点,为居民提供就近可及的照护服务。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黄如欣
联 系 人:姜邦琳
联系电话:0591-87275165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zxwj/202106/t20210630_5638394.htm
- 药监局药品监管司督导... [2020-09-16]
-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 [2020-09-18]
- 省药监局联合省卫健委... [2020-09-17]
- 凤翔: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0-09-25]
- 省药监局开展秋冬季疫... [2020-09-16]
- 河南积极推动药品第三... [2020-09-16]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09-11]
- 四平检查分局联合市食... [2020-09-11]
- 李强同第二届中国国际... [2024-11-26]
- 健全“中华水塔”生态... [2024-11-25]
- 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 [2024-11-25]
- 省药监局召开2024... [2024-11-25]
- 墨卓生物携手世界互联... [2024-11-23]
- “2023—2024... [2024-11-22]
- 金维加赴马鞍山调研指... [2024-11-22]
- 流感季来袭!应对流感... [2024-11-21]
- 李强同第二届中国国际... [2024-11-26]
- 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 [2024-11-25]
- 健全“中华水塔”生态... [2024-11-25]
- 省药监局召开2024... [2024-11-25]
- 墨卓生物携手世界互联... [2024-11-23]
- “2023—2024... [2024-11-22]
- 金维加赴马鞍山调研指... [2024-11-22]
- 流感季来袭!应对流感... [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