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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2064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1-07-17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闽卫督函〔2021〕213号

答复类别:B类

陈育斌委员:
  《关于完善免试乡医培养考核的建议》(2021206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的《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策解读,此项政策实施范围是面向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个省份。这些省份在《意见》印发之前已允许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具有医学专业规定学历的人员报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乡村医生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后注册取得乡村医生职业资格。福建省自2003年起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自2003年8月后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规定。
  省卫健委将继续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持续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加强乡村医生培养与培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采取“订单定向”方式,选拔农村生源到医学院校学习以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200万元,用于开展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临床跟班学习,“十三五”期间全省有15.6万人次乡村医生参加规范培训。鼓励学历层次较低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中专学历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引导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医师过渡。
  二、落实多渠道补偿机制,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根据年初核定的任务量和年终考核结果,将相应的补助拨付给乡村医生。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每年5元的标准逐年提高,2021年补助标准已达到79元/人,乡村医生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的收入也同步增加。二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
6-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三是对纳入医保定点的村卫生所按5-10元/次标准支付一般诊疗费。四是落实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制度,目前标准是每人每年1200元。
  三、完善养老保障政策,解除乡村医生“后顾之忧”。各地采取“分类保障”的方式开展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一是组织乡村医生参加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人员可以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自愿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保、续保)。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尽最大可能地提高养老金水平,2020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为5%左右,月人均增加145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30元(比国家标准高37元),参保乡村医生达到领取条件后,按规定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统一的待遇调整政策。三是对已达退休年龄且不具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根据各地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养老补生活补助政策,按月发放补助。
  四、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实现乡村共同发展。2016年以来,我省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由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合理设置公立村卫生所,村医由乡镇卫生院下派或从当地具备条件的村医中择优选聘。截至2020年底,全省规划设置一体化村卫生室11919所。2021年省人社厅、省委编办、省卫健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充实基层卫生力量稳定医护人员队伍九条措施》,明确一体化管理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实施“乡管村用”政策,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外合同人员,落实“五险一金”等待遇,同时享受乡村医生补助政策。这一政策对巩固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吸纳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黄如欣
  联 系 人:叶晶晶
  联系电话:0591-87816561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zxwj/202107/t20210716_56502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