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疾病防治

关于公开征求“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 2021-07-20)

时间:2021-07-20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市卫生健康委拟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8月20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电话:021-23117944、021-23117940

  传真:021-83090076 电子邮箱:hujuan@wsjkw.sh.gov.cn

  附件:1.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

  2.征求意见反馈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

  

  附件1

  

  《关于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

   

  一、关于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

  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奖励扶助金:

  1.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

  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5.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二、关于本市历年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调整情况

  2004年8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从2004年7月1日起,上海在全市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本市农村农民夫妻,在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时,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2009年5月19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2013年7月5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将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

  2016年7月8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6年10月14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将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

  上海市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

  年  份

  奖励扶助金标准

  2004年起

  600元/人/年

  2009年起

  800元/人/年

  2013年起

  1200元/人/年

  2016年起

  1600元/人/年

   

  三、关于本市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建议

  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6、2017、2018、2019、2020年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分别为5.7%、6%、10.4%、12.4%、-1.6%,2016-2020年累计增幅为32.9%,已超过30%,达到调标规定。建议本市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以2016-2020年上海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累计增长幅度32.9%为提标幅度,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公式,即“新标准=现标准×(1+累计增幅)”,调整后的本市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标准=1600元/人/年×(1+32.9%)=2126.4元/人/年,取整后建议提高的标准为2100元/人/年,比原标准(1600元/人/年)提高500元/人/年。

  四、关于本市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3.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5.《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7.《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相关附件 附件2.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qyj/20210720/7e7c23d2c2a2423080bbcd74acef2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