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立山东省第二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鲁卫食品字〔2022〕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经研究,我委组建了山东省第二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制定了评估委员会章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第二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主任委员:马吉祥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副主任委员:王一村 刘宾 张天亮 周景洋 赵秀兰 崔波
秘书长:赵金山
二、专业委员会
山东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众健康,保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以保护公众健康和保障食品安全为宗旨,坚持科学、客观、独立的工作原则,为我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持。评估委员会以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工作组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判省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形势动态进展,指导有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科学研究,定期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成果和政策措施建议报告;
(二)审议风险评估规划、计划和优先评估工作建议,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技术报告;
(四)提出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议;
(五)审定评估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六)解读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依法开展风险交流;
(七)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风险评估任务,按照相应程序独立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秘书长负责评估委员会秘书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设化学危害专业委员会、生物危害专业委员会、产品安全专业委员会、风险监测专业委员会。评估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承担。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0名。各专业委员会分工如下:
(一)化学危害专业委员会负责食品中有关环境污染物、天然毒素、生产加工过程来源污染物、违法添加物等化学性污染风险评估及其相关工作;
(二)生物危害专业委员会负责食品中有关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性污染风险评估及其相关工作;
(三)产品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营养素及其相关物质、新食品原料、食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等风险评估及其相关工作;
(四)风险监测专业委员会负责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分析评估及其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专业领域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的规划、计划、优先工作建议;
(二)建立科学信息收集机制,组织指导本专业领域风险隐患信息的收集,跟踪、汇总、分析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相关政策与科学信息;
(三)指导专项工作组或者临时工作组开展风险评估;
(四)审议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技术报告;
(五)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的解读、交流材料,并做好风险解读和交流;
(六)承担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管理评估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召开评估委员会相关会议;
(二)协调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相关工作;
(三)对风险评估和监测规划、计划,评估监测等相关技术报告的格式规范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上报由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等技术报告;
(四)协助做好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的相关解读、交流工作;
(五)管理评估委员会工作经费;
(六)组织落实评估委员会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条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计划或者临时任务,秘书处负责协调相关专业委员会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指导任务承担单位组建专项工作组或者临时工作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工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时,秘书处应当协调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定任务实施方案,并报送秘书处备案。结合工作实际,任务承担单位可以邀请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及评估委员会以外有关领域专家参与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组或者临时工作组依照评估委员会或者秘书处制定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开展风险评估,起草相关报告,经秘书处初步审查后,提交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本专业相关的工作计划草案和建议、任务实施方案、收集分析风险隐患信息,提出评估和管理建议、年度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风险监测报告等。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秘书处或者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参加。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秘书处或者各专业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技术报告或者政策建议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等事项。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函询、函审等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应急风险评估或者临时风险监测相关任务,秘书处可以委派相关专业委员会组建临时工作组开展工作。临时工作组由任务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可视需要邀请外部专家参加。临时工作组提出的技术意见、报告原则上由承担任务的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投票委员达到应参与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有四分之三以上投票委员持同一意见方为有效,临时应急任务除外。非评估委员会委员不计入投票人数。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形成的结果、报告和意见建议等由秘书处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二十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林业、流行病、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省相关部门、机构以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由省卫生健康委遴选、聘任,每届聘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从事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相关专业工作,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威望或者丰富工作经验,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信息;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资历(副高级原则上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院士、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
(四)勤奋敬业,积极参加评估委员会活动,根据需要承担并完成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五)不在企业担任或者兼任职务,且无其他相关利益冲突。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二十二条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工作,为任职所在专业委员会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专业委员会会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开展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工作的经验,熟悉和了解评估委员会各项程序、规则及工作要求;
(三)熟悉和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动态和最新进展,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义务和权利: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评估委员会决议,开展委员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审议技术报告;
(二)完成所在专业委员会交办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研判、风险交流等工作任务;
(三)对评估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建议;
(五)根据评估委员会需要,参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工作,承担同等义务;
(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七)委员享有表决权和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主动回避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工作或者活动。不得以评估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与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工作发生与委员会工作存在利益冲突的变动时,应当主动申请退出评估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可以连聘。期满未被重新履行聘任手续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聘任中止或者解聘:
(一)担任委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或者违反章程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委员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因机构或者职责调整不再从事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相关工作;
(三)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或者在履职期间,因履职不当出现重大技术性错误;
(四)担任委员期间收到委员会会议通知后无故缺席会议三次以上,因各种原因总共缺席超过五次以上;
(五)委员所在单位不能支持委员履行委员义务,不能保证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时间和经费;
(六)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或者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增补或者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按本章程规定聘任。
第五章经费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省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经费划拨和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
(二)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的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报告审议;
(四)秘书处日常事务管理;
(五)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评估委员会各项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卫生健康委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206/t20220623_3976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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