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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和卫生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 辽药监人〔2021〕45 号

时间:2022-07-12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各市、沈抚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相关分支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药品监管行业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1年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和卫生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省从事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检验、审评、监测、技术监督、研发、生产和经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医药行业或卫生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学、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专业的全省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直部门(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省卫生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学专业的全省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直部门(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标准

  2021年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和卫生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工程系列医药行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卫生系列医药行业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执行《关于公布〈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和〈辽宁省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人社职〔2016〕1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同时,根据职称改革有关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县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层次和篇数可适当放宽。

  三、评价方式

  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和卫生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继续实行量化赋分与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其中,量化赋分占总分权重的70%,答辩分占总分权重的30%。答辩范围为本人工作业绩、成果、论文和现工作岗位所应涉及的专业知识。

  评审委员会例会时间初步定于9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须参加答辩,结合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相关政策

  (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的论文、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本专业及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

  (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的论文,是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医药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其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在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5篇(至少有3篇为第一作者)。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申报的论文可以有1篇发表在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增刊上,其他论文必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对论文数量不做限制性要求,技术创新报告、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可替代论文。

  (三)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http://rst.ln.gov.cn/,下载评定表在网站首页“下载”栏目),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内容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继续开展论文检索查询工作。申报人应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并打印。

  (五)申报人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供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资历年份为周年。

  (六)申报人需要准确填报、规范书写新版《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七)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查实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八)公务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参加评审的企业人员,应当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

  (九)由单位派往国外工作 (满两年,不含已回国)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评时免答辩。

  (十)专业技术人员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职称系列不同但专业相近的,可以按现从事的专业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的专业与原职称系列不同且专业也不相近的,须按新的工作岗位要求重新评审同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组卷要求。职称申报材料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申报人员要精心设计和选择主卷装订材料内容,既要确保将有价值材料全部装订入卷,充分体现本人成果,又要简化和取消一些无评审价值的材料。

  主卷材料

  1.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贴好照片,装入主卷材料袋内,不装订在主卷材料里;另备1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贴在其中一份评定表封面)。

  2.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http://rst.ln.gov.cn/,网站首页“下载”栏目中下载),并将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入卷,编制和标注页码(材料目录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正反两面打印,一式2份,1份装订在主卷,另1份不装订,放入材料袋,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中下载)。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附件2,一式2份,1份装订在主卷推荐表后,另1份不装订,放入材料袋)。

  (2)学历学位材料请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执行。

  (3)主要业绩成果。包括科研成果证书、专利证书、业务奖励证书、课题项目书、结题报告等业绩成果材料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集体获奖或课题成果应提供充分的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并在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

  (4)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请在论文和著作的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

  (5)其他材料。包括特殊荣誉证书(优秀科技工作者、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奖励证书)、学术(称号)、年度考核登记表(2018-2020年度)、申报工程、卫生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附件3,同时报电子版)、公示证明(附件4)、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企业申报人员需提交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等。

  副卷材料

  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对论文、著作等涉及本人内容部分作出明显标记)。

  五、申报程序

  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主卷材料的每份复印件都应经推荐单位人事干部签字,并逐项加盖单位印章。

  各单位应汇总填写本市(县)或本单位《2021年申报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和卫生系列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汇总表》(附件5,同时报电子版),并随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未经以上报送及审核程序的材料,不予受理。

  六、时间安排及报卷地点

  报卷时间:8月16日至8月31日。

  报卷地点:省药监局4楼413房间。

  收卷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过期不予受理,需要调整完善申报材料的,限期进行补充。

  联系人:赵婉婧 联系电话:(024)31607668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其他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材料目录及填写说明

  2.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3.申报辽宁省工程、卫生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

  4.公示证明

  5.2021年申报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和卫生系列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汇总表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ypjg.ln.gov.cn/xzxk/ggtz/tzggqt/202107/t20210721_4220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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