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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12 来源: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管人员,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科研院所、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决策和部署,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助力“三大攻坚战”,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涌现出了一大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执行有力的集体和个人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舞干劲,进一步激发全省药品监管人员和药品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我省药品监管事业和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承担药品监管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检查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含市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吉林省药品相关科研院校(所)、药品生产、流通(不含零售)企业。

  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单位不参加评选。

  2.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其承担药品监管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中从事药品监管的干部职工;省药监局内设机构、检查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含市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干部职工;吉林省药品相关科研院校(所)、药品生产、流通(不含零售)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名额总数的20%;市(州)、县(市、区)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不超过评选名额总数的30%。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50个,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个人80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推荐对象为药品监管机构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工作业绩突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以及省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药品安全底线、促产业发展高线”工作目标,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活动等工作中措施有力、反应迅速、应对科学,取得显著成绩,为保障药品安全、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勇于改革创新。科学监管创新特色明显、引领作用突出,工作业绩显著。在完善监管制度,推进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创新,提升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取得新成效。在全国或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认可度;

  (4)管理科学高效。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作风民主,决策科学,有较强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形成鲜明向上的监管文化和工作理念;

  (5)模范守法依规。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近5年未发生与药品监管职责相关的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受到组织处理、问责、约谈等情况,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2.推荐对象为药品相关科研院校(所)、药品生产、流通(不含零售)企业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在吉林省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及以上,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及科研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2)自主创新。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质量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方面有鲜明的创新内涵、创新思路、创新举措、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处于先进水平,关键技术指标同行业排名位居前列,在同行业工作中影响力广泛,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3)效益显著。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且已被事实充分证明或得到受益者广泛认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产值、营收、利税等各项经济指标大幅增长,在全省同类行业中,5年内企业产值年均增幅10%以上;创新举措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意义;

  (4)诚信守法。近5年,在各级监督管理中未出现研究数据造假、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等情形,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因产品质量导致的公众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单位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受到组织处理、问责、约谈等情况,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二)“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推荐对象为药品监管机构干部职工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对党忠诚;

  (2)敢于担当。热爱药品监管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多年一贯表现优秀;

  (3)业绩显著。掌握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突出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推动研究改革中的困难问题,攻坚克难成效显著,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明显;

  (4)善于创新。牢牢把握新时代药品监管工作新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或有重大创新、发明或科研成果,对药品监管工作影响深远;

  (5)作风过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在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能够勇挑重担,敢于较真碰硬。努力追求高标准,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6)诚信守法。从事药品监管等工作5年以上且在编在岗。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受到组织处理、问责、约谈等情况,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2.推荐对象为药品相关科研院校(所)、药品生产、流通(不含零售)企业干部职工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坚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善于创新。坚持创新发展理念,推动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医药产业新技术、新组织形式、新产业集群形成和发展,增强医药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贡献的;

  (3)业绩突出。敢于担当,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扎实工作,业务过硬,在我省医药行业内公认度高,在推进我省医药产业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等建设,促进医药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推动药品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

  (4)诚信守法。在吉林省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行政管理、技术支撑、科研创新等工作5年以上且在岗。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受到组织处理、问责、约谈等情况,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实行地区和省直分别推荐的办法,即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人社、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药品监管系统的评选推荐工作,并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的评选推荐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中)直机关、单位,药品相关科研院校(所)、药品生产、流通(不含零售)企业的评选推荐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层推荐、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集体确定的方式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一)评选程序

  1.基层推荐。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民主推荐,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对推荐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核查。所有推荐对象上报前,所在单位还要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部门意见,并提供书面材料。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还须按属地原则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提供书面材料。其中,就推荐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审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就推荐的非公企业或非公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工商联、统战部门等单位的意见。

  2.逐级审核。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荐对象,由其所在单位报送县级以上人社、市场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社、市场监管部要对报送的推荐对象及其主要事迹材料,进行逐级审核,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要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的推荐名额,将本地推荐对象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中)直机关、单位和药品相关科研院校(所)、药品生产、流通(不含零售)企业将所评选出来的推荐对象,直接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家初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条件和主要事迹复核,成立专家组对各地、各部门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考核对象。

  4.省级考核。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适当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提出拟表彰对象建议。

  5.领导小组审定。经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6.省级公示。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过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拟表彰对象面向全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决定表彰。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对象。由省人社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表彰决定。

  (二)工作要求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各评选推荐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名额、评选程序及要求开展评选推荐工作,以政治表现好、业绩突出、贡献显著、群众公认作为衡量标准,严把条件,优中选优,切实把政治意识强、工作业绩好、表率作用大的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来,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已获得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表彰的,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评选,但又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表彰工作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和监管执法一线的集体、个人倾斜,注重推荐在完成急难险重等重大任务中功绩卓著的集体和个人,注重在医药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突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集体和个人。

  3.严控推荐对象结构比例。每个市(州)推荐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及以下单位不少于分配名额的60%;药品科学监管先进个人,要求每个市(州)推荐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少于分配名额的60%。原则上,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组织本地的评选推荐工作,可按照评选条件和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或“加1”推荐(名额详见附件2)。对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从严控制。在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教学、科研人员推荐。

  4.确保推荐对象质量。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发展改革部门反映有能耗超标且未落实完成整改、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有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态环境部门反映有环保罚款数额较大、未落实完成环保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急管理部门反映有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税务部门反映有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有存在无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正当竞争、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未依照《公司法》有关要求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

  5.依法依规,严肃工作纪律。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优中选优。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为主要衡量标准,确保所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可。省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复核,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对未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并取消相应名额,不再递补或重报;对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受表彰后的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三)材料报送

  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审批表(一式4份,A4纸双面打印)、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以及个人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事迹材料及曾获得表彰奖励证书复印件、加盖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公章的公示材料等。

  1.推荐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含基层推荐、征求意见、组织考核等情况)、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公示情况、推荐意见、排序及理由等。

  2.每个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包括:字数在1500字以内的主要事迹材料和200字以内的简要事迹材料。事迹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状况、所获荣誉、政治表现、业绩成果、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主要事迹材料要层次清晰、内容详实;简要事迹材料要言简意赅、重点突出,切实反映主要事迹和工作亮点。集体的事迹材料主要包括自然情况、所获荣誉、队伍建设、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3.各地、各评选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控各环节时间节点,按时、保质报送材料。请各地、各部门于2022年1月26日前将《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联系表》传真至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3月10日前将推荐对象的所有相关材料(含电子版)报送至省药监局人事处(各种表格纸质版1式4份、其他文字材料1式1份,并附电子版光盘)。相关表格请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mpa.jl.gov.cn/)首页“通知文件”栏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对受到表彰的药品监管机构、药品企业和科研院校授予“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受到表彰的药品监管系统、药品企业和科研院校个人授予“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成立了“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尽快启动并统筹做好本地的评选推荐、审核上报等工作。

  联 系 人:李先宪(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联系电话:0431—81763213(传真)

  电子邮箱:jlsyjjpx@163.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657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408室

  邮政编码:130033

  

  附件:1.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3.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6.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7.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8.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9.吉林省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联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mpa.jl.gov.cn/zxfw_84842/tzwj/202201/t20220124_8384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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