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优化全省药品经营领域营商环境,江西省药监局多措并举支持和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快速规范发展。
开展药品经营企业“批零一体化”试点。将择优选定有品牌影响、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无不良违法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批零一体化”试点,即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同时涵盖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的试点,以最大限度为企业药品经营提供便利。
支持和规范零售药店连锁化经营。零售药店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时,若仅因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原主体的经营场所、设施、关键岗位人员等未发生变化的,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同意,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在首营资料和票据齐备的条件下,可将原有剩余药品转入新的资源管理系统(ERP或GSP系统)继续销售。
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药品经营行为。坚持“线上线下相一致”的原则,凡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的零售药店,应依法依规公开亮明相关证照,建立并执行互联网药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在线药学服务、药品配送、举报投诉处理及药品召回等制度,确保互联网销售的药品全程可追溯、责任可追查;销售处方药品时,确保电子处方来源可靠真实;建立执行网络销售药品自查报告制度,按属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报告基本情况。
放宽便利零售药店定型包装中药饮片销售。零售药店仅销售食药同源类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且不进行处方饮片调配的,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在过渡期可暂不配备执业中药师和中药饮片药柜,但应配备中药学技术人员,其经营范围标注为“仅限定型包装中药饮片。”
进一步规范自动售药机设置。单体零售药店不得设置离店自动售药机,只能在本店门头、窗口设置自动售药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离店自动售药机的,仅限在大型公共场所(包括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区域之内。单体零售药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设置自动售药机时,应经设区市或设区市授权的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同意,仅限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
据悉,多项惠企纾困措施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药品流通行业,更好保障药品供应、维护药品经营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