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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困难人群,贵州医疗救助再发力

时间:2022-07-22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新制度着重从救助对象分类认定、资助参保标准、制度综合保障、健全医疗救助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快来看看你关注的重点吧。

  一、救助对象更合理。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分为四类人员,分别为:第一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第二类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第三类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第四类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参保资助有提高。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的困难群众,参保标准更优化,以帮助群众及时参保。其中,一类人员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50%予以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30%予以资助;此外,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继续享受全额资助。

  三、大病保险继续倾斜。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保后,还可在大病保险上倾斜报销,相比普通参保居民,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大病保险的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没有封顶线。

  四、救助报销更有力。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每人每年5万元。

  五、困难职工也保障。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困难职工救助政策更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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