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标准

关怀困难群众 贵州医保再出实招!

时间:2022-07-26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医疗救助政策,保障更精准、更有力。

  救助对象更广

  救助对象分为4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返贫监测对象低收入人群,以及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都纳入了救助范围。同时,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困难职工也享受救助,城乡困难群众和困难职工都可以获得救助,对象更广更公平。

  资助标准更高

  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救助对象参保,促进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从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开始,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个人缴费继续享受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资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每人的资助预计比2022年分别多35元、45元。

  保障范围更宽

  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医疗救助,合并计算封顶线,并且全省统一到5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医保药品等属于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都可以纳入救助保障。

  救助标准更清晰

  救助对象因病就医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在救助封顶线以内分类实施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享受全额救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1000元医疗救助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60%比例救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在2000元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50%比例救助。

  救助流程更优化

  身份明确的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无需个人垫支医疗费用,未享受到即时结算的,可直接到县级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街道)窗口申请救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需按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确认的程序救助,费用可追溯到申请前12个月以内。救助对象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以及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也可以给予一定的救助,尽量体现人文关怀。

  重大疾病再倾斜

  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备案到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仍然还有高额费用的,还可以申请倾斜救助,对重大疾病高额费用的保障更有力度。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


原文链接:https://ylbzj.guizhou.gov.cn/xwdt/ybyw/202207/t20220722_7566927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