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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落实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内药采中心字〔2022〕163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工作安排和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2-1)中选结果,现将做好落实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准备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内蒙古)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GY-YD2022-1)(附件1),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内蒙古)备供情况表(GY-YD2022-1)(附件2)。

  二、约定采购量

  各医疗机构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规定和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申报的采购需求量确定。

  三、工作内容

  (一)药品申报。中选企业和备选企业于2022年8月9日至8月14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资审系统】-【绿色通道入口】按中选价格申报挂网,按照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其中已挂网企业无需填写企业信息、已挂网药品无需重复填写信息)(申报要求详见附件3)。

  注:首次注册的企业于2022年8月9日至8月14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登录界面点击【企业注册入口】进行注册,并上传《领取用户名及密码委托函》(附件4)、《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申报企业及药品信息。

  (二)CA数字证书办理。中选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平台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申请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CA数字证书。

  (三)报送委托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须按要求于2022年8月29日-9月5日17:00前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报送材料要求及样表详见附件5)。

  (四)配送关系建立。2022年9月6日-9月15日17:00前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五)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2年9月16日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药采中心已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六)采购货款预拨。按照我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要求,各统筹区依据我中心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四、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药采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内蒙古)中选品种供应清单(GY-YD2022-1)

        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内蒙古)备供情况表(GY-YD2022-1)

        3.企业申报挂网递交资质材料要求及模板 

        4.领取用户名及密码委托函  

        5.第七批国家集采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2年8月9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j.nmg.gov.cn/xwzx/msdt/202208/t20220809_2099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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