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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类疾病患者住院执行按床日付费惠及群众

时间:2022-09-0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8月30日,记者从来宾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去年6月1日起,来宾市11家精神类疾病医疗机构(科室)实行按床日付费结算,在全市5家按床日付费二级医疗机构发生城乡居民精神类患者医疗费用。改革后,来宾市精神病患者人均日费用由2021年上半年日均187.72元,降至2022年同期的172.71元,降幅8%,切实减轻患者及其家庭的医疗负担。

  据了解,与往常按项目付费、总额预付费用不同,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实行按床日付费。

  “来宾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因诊疗各类精神疾病,在来宾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纳入按床日结算。”来宾市医保中心副主任唐志群介绍,第一个月(30天),日均结算标准为二级医疗机构175元/床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30元/床日。第二个月及以上,日均结算标准为二级医疗机构145元/床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10元/床日。今后或根据医疗保险政策、物价变动等作出适当调整。

  “多亏有医保,实行精神类疾病住院按床日付费后,我们每个月的住院费平均比原来减少将近500元。”市民黄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家人在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期间,享受到了医保改革带来的红利。

  据了解,符合按床日结算的医疗费用,不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的限制,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所有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按床日结算标准定额收付费。


原文链接:http://ybj.gxzf.gov.cn/xwdt/sxdt/t130318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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