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天地

泸州市出台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十九条措施

时间:2022-12-09 来源: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作者:佚名 []

  为进一步促进泸州市中医药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11月30日,泸州市医疗保障局与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泸州市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十九条措施》。其中,多条措施与居民就诊需求直接相关。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中医诊所)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不得设置“玻璃门”“隐形门槛”。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扩大中医药服务范围,提升中医药医疗机构的区域辐射力和影响力。按规定将三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纳入首诊医院,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支持具有中医药健康养老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范围,促进中医药服务优质资源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已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将符合规定的中医在线复诊、药品等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按规定由各统筹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

  认真落实省医保局新增中医(民族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积极指导泸州市中医医疗机构申报新增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丰富中医价格项目。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民族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民族医)新技术,按规定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泸州市中医医疗机构实际申报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新开展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定价,促进中医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价评估,符合调价条件时,按照国家、省医保局批准的方案稳妥有序做好价格调整,对体现中医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中医服务项目予以扶持,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诊查费(特需)、中医体质辨识(特需)、中医健康调养咨询(特需)等特需医疗服务,并可根据中医医师不同级别,在综合考虑医师劳务价值、名声名望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落实省级或省际区域联盟组织开展的中成药带量采购,促进中成药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的中药饮片,允许按照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进行销售。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的具体范围以药品监管部门的定性为准。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区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支持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支持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对已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按规定支付。《药品目录》内中药饮片除中药配方颗粒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外均按“甲类药品”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积极支持医疗机构中药院内制剂纳入四川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中药院内制剂申请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材料的申报工作。医保目录内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调剂范围内使用的,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推广使用。

  根据国家、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疗效确切、价格适宜、安全有效、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诊疗项目(含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规范使用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保障参保群众享受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可及性。

  探索实施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

  遴选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中医优势病种,按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原则,合理确定支付标准,折算病种分值,并实施动态调整。

  遴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安宁疗护服务实行按床日付费;探索将中医优势明显、临床路径清晰、诊疗技术成熟、医疗质量可控、医疗安全可保障的面瘫等中医诊断病种,作为中医日间诊疗试点医保结算病种,合理确定付费标准,按照比价关系折算纳入DIP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统一医保支付的政策体系。

  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支持建设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支付政策,推动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扩大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保障范围。按规定将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等)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应由个人负担的中医药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降低群众使用中医药医疗费用负担。

  来源:泸州日报新闻客户端


原文链接:http://sctcm.sc.gov.cn/sctcm/szdt/2022/12/2/014e35a1777744bbab5e18f04f80e24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