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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部分中选药品接续采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2-2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内药采中心字〔2022〕267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2﹞32号)和相关采购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经研究,现将接续采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四川和黑龙江省牵头开展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约定采购量

  按照各医疗机构上报需求量确定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得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四、工作内容

  (一)配送关系建立。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及时递交办理材料。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二)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2年12月26日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

  五、其他事宜

  (一)2023年接续采购期间,中选企业应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保障供应,其中硫辛酸注射液和注射用兰索拉唑按照第五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按照第七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曲克芦丁注射剂和环磷腺苷葡胺注射剂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品采购;注射用头孢硫脒(0.5g)作为非中选药品进行监测。

  (二)接续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原中选药品硫辛酸注射液、注射用兰索拉唑、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曲克芦丁注射剂和环磷腺苷葡胺注射剂采购方式调整为限价挂网,相关企业须于12月26日前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采购相关业务】申报价格信息,挂网限价不得高于其他省市挂网最低价,逾期未申报的默认按照原中选价作为采购限价。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04007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附件:1.四川和黑龙江省牵头开展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清单

        2.省际联盟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2年12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j.nmg.gov.cn/xwzx/msdt/202212/t20221219_2190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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