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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部分药品接续过渡期采购的通知

时间:2022-12-2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内药采中心字〔2022〕264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2﹞32号)和相关采购文件要求,为做好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经研究,现将部分药品接续过渡期采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加。

  二、药品范围

  第三批国家集采2年采购周期满和第五批国家集采1年采购周期满的中选药品(见附件1)。

  三、过渡期时间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四、工作内容

  (一)配送关系建立。各中选企业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及时递交办理材料(见附件2)。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二)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2年12月26日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

  五、其他事项

  (一)过渡期内,采购协议按照半年为周期签订,中选企业应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保障供应,其中度他雄胺软胶囊和贝他斯汀口服常释剂型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品采购。

  (二)接续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原中选药品苯磺贝他斯汀片采购方式调整为限价挂网,相关企业须于2022年12月26日前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采购相关业务】申报价格信息,挂网限价不得高于其他省市挂网最低价,逾期未申报的默认按照原中选价作为采购限价。

  (三)第三批国家集采2年采购周期满的中选药品,相关企业不同意继续供应的,须于2022年12月20日前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第三批国家集采采购周期满药品接续意向】以PDF的格式递交情况说明,多项内容需制作为1个PDF文件上传。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66290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业务受理:0471-4908295

  附件: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清单

        2.国家集采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2年12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j.nmg.gov.cn/xwzx/msdt/202212/t20221219_2190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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