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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澄清部分短缺药品异常价格和配送情况的通知

时间:2023-01-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内药采中心字〔2023〕5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2022年11月短缺药品核查结果,现按要求开展部分短缺药品异常价格和配送情况核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澄清内容

  部分短缺药品异常交易价格和和配送情况,详见附件。

  二、澄清材料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递交材料包括: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澄清药品汇总表、澄清说明和相关佐证资料,澄清材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价格异常药品要明确全国最低价格、价格执行的省份及时间,并提供各省挂网价格证明材料。

  三、递交方式

  通过网上递交材料的企业,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短缺药品异常高价交易和配送情况核查】,以PDF的格式上传澄清材料,多项内容需制作为一个PDF文件。

  四、受理时间

  2023年1月10日—1月16日。

  五、澄清要求

  相关企业需对核查内容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按要求递交澄清材料的,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处理。核查原因属于生产成本方面的,如涉及原料药涨价,应详细说明原料药采购渠道及价格变化情况,原料药采购是否存在中间商等人为加置环节;如涉及生产规模调整导致生产成本上涨,企业应详细提供各项调整成本及有效证明。属于销售模式方面的,应详细说明是否与代理商签订独家销售、配送协议并授权代理商维护挂网价,提供给代理商的价格与挂网价之间价差的合理性的有效证明材料。同时说明制剂销售代理商与原料药生产企业或中间商有无联系。

  附件:1.澄清药品列表

       2.业务受理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1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j.nmg.gov.cn/xwzx/msdt/202301/t20230110_2212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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