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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澄清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3-07-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内药采中心字〔2023〕142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我区开展药品价格联动工作,期间接到部分投诉材料,相关被投诉企业须对投诉事项进行澄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澄清材料

  企业如对投诉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递交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澄清说明和相关佐证资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二、递交方式

  (一)通过网上递交材料的企业,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药品价格澄清专项通道”,以PDF的格式上传澄清材料,多项内容需制作为一个PDF文件。

  (二)企业可现场递交材料,将佐证资料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一楼业务咨询室。

  三、受理时间

  2023年6月29日至7月3日。

  四、其他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澄清的,在不影响临床供应的情况下,将暂停相关医用药品交易资格,企业违规行为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处理。

  联系方式:王老师 0471-4904995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19号

  附件:1.澄清药品列表

        2.业务受理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j.nmg.gov.cn/xwzx/msdt/202306/t20230630_2340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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