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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0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满足兴安盟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保障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及时供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 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盟开展2023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送方式和配送范围

  (一)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配送。

  (二)配送范围:兴安盟范围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

  二、报名条件

  拟申请参与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配送的企业,须严格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的规定。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具备及时、足量的配送产品的物流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

  (四)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三、报名材料要求

  所有拟参加我盟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兴安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材料要求与模板》(见附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装订和报送资质材料。

  (一)报名材料统一使用A4纸,并按照要求和模板顺序胶装成册;

  (二)报名材料应清晰完整,不接收拍照的打印件,材料不清晰和错误、不完整造成无法核验,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需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材料内容上不得有涂、抹、刮、擦和覆盖;

  (四)报名材料需逐页加盖企业清晰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无效),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五)报名材料必须由企业被授权人当面递交,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相关材料将视为放弃报名;

  (六)报名材料中的关键性材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配送企业报名承诺书不予补充和修改,其他非关键性材料有错误或不完整的,企业可在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名期间)递交完整的材料。公示不通过的企业,不再接受补充材料,可在下批次遴选重新办理报名。

  四、报名材料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31日

  工作日上午8:30-11:00  下午 14:30-17:00

  报名地点:兴安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药械科305室(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36号)

  联系人:成金凤  包福荣

  联系电话:0482-8250918

     五、注意事项

  (一)报名的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所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勾选拟配送的医用耗材配送类别,并不得涂改,如勾选的医用耗材配送类别经核实超出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本次报名不通过,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二)报名的配送企业,配送产品涉及二类医疗器械的,需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报名直接配送的,需要提供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申请书原件;

  (四)请前来递交资料的办事人员保持良好秩序;

  (五)请随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http://ylbzj.nmg.gov.cn/yycgw/)。

    

  附件:兴安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材料要求及模板

    

    

    兴安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j.nmg.gov.cn/xwzx/msdt/202308/t20230801_2355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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