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焦点事件

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四类人可获医疗救助!

时间:2023-10-31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近年来,广东一直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初步建立起覆盖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的城乡一体综合性医疗救助体系,通过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倾斜救助等多重措施,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救助制度,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四类人可获得医疗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图片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截图

  图片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指某一时期收入较低或者无劳动收入及其他经济来源的困难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图片

  根据《办法》,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含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不含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依法给予资助,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的,具体由各市设定。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资格认定后,均可中途参加居民医保。新增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前已经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按规定资助其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

  图片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

  图片

  根据《办法》,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图片

  《办法》还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因非主观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可由个人先行支付,再通过零星报销方式办结。

  此外,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紧急危重困难病人入院就医。

  


原文链接:http://hsa.gd.gov.cn/zwdt/ywsd/content/post_427189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