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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药监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3-11-2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11月1日,自治区药监局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既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药监局以及自治区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关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部门协作,凝聚强大打击合力的制度保障。《细则》的印发执行进一步健全了我区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必将推动全区形成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整体合力。
    近年来,我区陆续出台了《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执法协作实施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有力推动了全区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效打击了全区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近三年来,我区共计查办药品安全监管领域各类违法案件2727件,其中,利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查办涉刑案件达27件,净化全区药品生产经营市场环境的同时,建立起了一套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联系紧密、协同高效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细则》共计六章五十一条,涉及部门工作职责、案件移送及监督、涉案物品检验、执法协作方式与机制以及信息共享通报等方面的内容。《细则》规定,药监局等五部门间应当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健全地区间、部门间药品案件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细则》明确,药监部门应当按时限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药监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于药监部门和公安部门取得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相互转换使用。《细则》要求,药监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涉案物品进行检验,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及时提供检验结论及认定意见。尚未建立药品相关标准检验方法的,检验机构可以采用其他经过论证的方法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其结果可以作为涉案药品评估或者认定的参考。《细则》规定,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的情形时,药监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前期协作调查,同时自治区药监局、公安厅、人民检察院可对重大案件开展联合督办,并将重大案件督办成效纳入年终工作考核。
    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推进《细则》的贯彻执行,加强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的部门协同,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高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jgdt_37954/jgdt_37955/202311/t20231123_4359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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